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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兴隆:刑法的底限
由刑法的这三大特点,我们必然可以引发出这样的问题: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既然是不特定的,那么,是不是任何社会关系都可以由刑法来调整,换言之,有没有刑法绝对不应涉足的社会关系?刑法调整的既然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足以调整的社会关系,那么,对同一社会关系的调整,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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