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|
加入收藏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站内最新公告
关闭×
广告位招租,联系QQ:631897379
您所在的位置:
首页
>
法治聚焦
> 评论
邱兴隆:刑法的底限
由刑法的这三大特点,我们必然可以引发出这样的问题: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既然是不特定的,那么,是不是任何社会关系都可以由刑法来调整,换言之,有没有刑法绝对不应涉足的社会关系?刑法调整的既然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足以调整的社会关系,那么,对同一社会关系的调整,...
发表评论
热评话题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...
随机推荐
疑点重重之“朱令案”
律璞玉:庭审中要不要搞证据突袭?
正当防卫成为僵尸法条? ——聊城因辱...
让证据说话——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二审...
决水罪
最高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...
从聂树斌案再审判决看如何处理事实认...
单纯手术刀口瘢痕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...
行贿犯罪应如何打击
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...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地址: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、42、43层 电话:13856975053 QQ:2541262354
信箱:2541262354@qq.com
皖ICP备18002242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