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|
加入收藏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站内最新公告
关闭×
广告位招租,联系QQ:631897379
您所在的位置:
首页
>
罪名精析
> 评论
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
[刑法条文]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、矿场、油田、港口、河流、水源、仓库、住宅、森林、农场、谷场、牧场、重要管道、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...
发表评论
热评话题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...
随机推荐
客观归责思维在认定受贿罪“利用职务...
脱逃罪
利用微信“求包养”骗钱财 90后情侣双...
蹊跷的强奸案——夜总会小姐遭“性侵...
“利用影响力受贿”的那些人
海上抢劫杀人案 主犯潜逃二十年后被判...
行窃挥动木棍为拒捕 盗窃变抢劫获刑三...
“以贩养吸”涉毒案的辩护策略
王亚林:刑辩律师,孤独的法律人
暴力取证罪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地址: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、42、43层 电话:13856975053 QQ:2541262354
信箱:2541262354@qq.com
皖ICP备18002242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