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|
加入收藏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站内最新公告
关闭×
广告位招租,联系QQ:631897379
您所在的位置:
首页
>
罪名精析
> 评论
持有、使用假币罪
【刑法条文】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、使用,数额较大 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...
发表评论
热评话题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...
何辉新: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...
随机推荐
福建福清法院对一起跨国组织卖淫案和...
法院副卷如何实现逐步公开?
男友杀人后女子帮忙分尸 被判“帮助毁...
17年前杀人疑案被发回重审
关于印发《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...
检察院提出对行贿犯罪“零容忍”
企业文化在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中的...
致最高检:陈满案.刑事申诉状
指使他人强奸了自己,是否构成犯罪?...
“聂海芬”式神探还有多少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地址: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、42、43层 电话:13856975053 QQ:2541262354
信箱:2541262354@qq.com
皖ICP备18002242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