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|
加入收藏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站内最新公告
关闭×
广告位招租,联系QQ:631897379
您所在的位置:
首页
>
罪名精析
> 评论
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
[刑法条文]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...
发表评论
热评话题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...
随机推荐
唐慧案,胜利了吗
信用卡诈骗罪
徐平:想赢的律师应该比检察官强在哪...
宣告无罪难—胡云腾大法官很无奈
法治的倒退—法院的补充证据函
伪证罪
无冤,是所有法律人的共同追求
贪污罪
从民间借贷到集资诈骗
信用证诈骗罪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地址: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、42、43层 电话:13856975053 QQ:2541262354
信箱:2541262354@qq.com
皖ICP备18002242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