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|
加入收藏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站内最新公告
关闭×
广告位招租,联系QQ:631897379
您所在的位置:
首页
>
罪名精析
> 评论
生产、销售假药罪
[刑法条文]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、销售假药,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L二倍以下罚金;致人...
发表评论
热评话题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...
随机推荐
浅议民营企业与单位犯罪
住建部原副司长受贿获刑12年
非吸案司法会计鉴定审查要点
故意损毁文物罪
一重伤害犯罪嫌疑人被不批捕
财经网:元月28日将在贵阳公审薄熙来...
北京首例拒不接受社区矫正者被撤销缓...
法院副卷如何实现逐步公开?
关于印发《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...
福建福清法院对一起跨国组织卖淫案和...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地址: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、42、43层 电话:13856975053 QQ:2541262354
信箱:2541262354@qq.com
皖ICP备18002242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