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|
加入收藏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站内最新公告
关闭×
广告位招租,联系QQ:631897379
您所在的位置:
首页
>
罪名精析
> 评论
生产、销售假药罪
[刑法条文]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、销售假药,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L二倍以下罚金;致人...
发表评论
热评话题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...
随机推荐
王金胜:对“非法证据排除制度”的几...
重庆“不雅视频”中的法律问题
最高院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...
律师行业团队化之观察
失火罪
警察带走你家人,需要注意五件事
河南:儿子雇凶杀父
从“到案经过”中发现辩点
儿时趣事——“中医”之印象
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地址: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、42、43层 电话:13856975053 QQ:2541262354
信箱:2541262354@qq.com
皖ICP备18002242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