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|
加入收藏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站内最新公告
关闭×
广告位招租,联系QQ:631897379
您所在的位置:
首页
>
罪名精析
> 评论
诬告陷害罪
[刑法条文]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 不是有意诬陷,而是错告,或者检举失实的,不适用前...
发表评论
热评话题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...
随机推荐
大成刑事团队成功案例系列(五)
缓刑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
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罪
大成刑事团队成功案例系列(四)
聂树斌冤案之“疑罪从无”
两高、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...
大成刑事团队成功案例系列(三)
关于记者刘虎的审查批捕律师意见书
盗窃罪
大成刑事团队成功案例系列(二)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地址: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、42、43层 电话:13856975053 QQ:2541262354
信箱:2541262354@qq.com
皖ICP备18002242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