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|
加入收藏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站内最新公告
关闭×
广告位招租,联系QQ:631897379
您所在的位置:
首页
>
罪名精析
> 评论
诬告陷害罪
[刑法条文]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 不是有意诬陷,而是错告,或者检举失实的,不适用前...
发表评论
热评话题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...
随机推荐
帮助犯不应认定为主犯
放火罪
无罪辩护——蹊跷的交通肇事“逃逸”...
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...
被强拆告城管 “钉子户”胜诉申请国家...
盗窃罪
关乎念斌生死的关键证据之伪造说
洗钱罪
《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...
17岁孕妇被男友掐死割喉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地址: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、42、43层 电话:13856975053 QQ:2541262354
信箱:2541262354@qq.com
皖ICP备18002242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