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|
加入收藏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站内最新公告
关闭×
广告位招租,联系QQ:631897379
您所在的位置:
首页
>
罪名精析
> 评论
窝藏、包庇罪
[刑法条文]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,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犯前款罪,事前通谋的,以共同犯罪论处。一、概念 窝藏、包庇罪是指明...
发表评论
热评话题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...
随机推荐
抢劫罪
关乎念斌生死的关键证据之伪造说
《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...
郑州“房妹”之父涉嫌职务犯罪被逮捕...
17岁孕妇被男友掐死割喉
行窃挥动木棍为拒捕 盗窃变抢劫获刑三...
持有、使用假币罪
组织卖淫罪
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...
年度十大影响力刑事辩护事件出炉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地址: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、42、43层 电话:13856975053 QQ:2541262354
信箱:2541262354@qq.com
皖ICP备18002242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