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|
加入收藏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站内最新公告
关闭×
广告位招租,联系QQ:631897379
您所在的位置:
首页
>
罪名精析
> 评论
重大坏境污染事故罪
[刑法条文]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,向土地、水体、大气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,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,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...
发表评论
热评话题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...
随机推荐
社区矫正实施办法
淮南女出租车司机被奸杀案一审辩护词...
福清纪委爆炸案凶犯另有其人
信用卡诈骗罪
钱某寻衅滋事罪、敲诈勒索罪一案辩护...
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
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...
职务侵占辩护词
大成刑事团队成功案例系列(五)
故意杀人罪
首页
团队简介
经典案例
罪名精析
辩护手记
新法速递
同业探讨
媒体关注
法治聚焦
律海拾贝
地址: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、42、43层 电话:13856975053 QQ:2541262354
信箱:2541262354@qq.com
皖ICP备18002242号-1